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院告知书有:拘留、逮捕通知书、起诉书、不立案决定书等等,到检察院主要是需要签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业务部门都有各自的通知、告知文书。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审查起诉机关,如果是公诉案的,对于侦查机关所移送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是需要审查起诉的。根据司法审理的需要,检察院往往需要对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以及相关证人进行传唤,签订各种告知书。在检察院的司法审理过程中,有很多司法机关会参与到案件的各个程序的审查,检察院内部也成立了相关的审查部门负责各种案件或者各种案件审查程序的执行,也需要签订不同的告知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立案、破案类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3、 强制措施类4、 侦查措施类5、 延长羁押期限类6、 侦查终结类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1种观点: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凝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2种观点: 立案、破案类、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强制措施类、 侦查措施类、 延长羁押期限类、 侦查终结类、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民商裁决文书、行政裁决文书、刑事裁决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非诉法律文书、公司管理文书、公司清算文书、常用法律文书一、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二、侦查文书的分类1、 立案、破案类2、 法律相关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类3、 强制措施类4、 侦查措施类5、 延长羁押期限类6、 侦查终结类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三、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3种观点: 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法律分析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拓展延伸理解收到检察院文书的含义及相关解读收到检察院的文书通常意味着个人或组织涉及到了法律事务,需要接受法律程序的审查和处理。这些文书可能包括传唤、传讯、起诉书、调查报告等。具体的含义和解读需要根据文书的内容来确定。例如,传唤可能意味着需要前往检察院配合调查,而起诉书则意味着被指控并将面临法律诉讼。在收到文书后,应及时咨询律师以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策略。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持冷静,配合调查,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合法的回应。结语案件移交检察院,标志着侦查工作的结束,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充分确凿,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书写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关案件的移送情况。收到检察院的文书后,个人或组织应及时寻求律师的建议,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策略,保持冷静配合调查,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合法回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1种观点: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凝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2种观点: 立案、破案类、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强制措施类、 侦查措施类、 延长羁押期限类、 侦查终结类、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民商裁决文书、行政裁决文书、刑事裁决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非诉法律文书、公司管理文书、公司清算文书、常用法律文书一、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二、侦查文书的分类1、 立案、破案类2、 法律相关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类3、 强制措施类4、 侦查措施类5、 延长羁押期限类6、 侦查终结类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三、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3种观点: 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法律分析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拓展延伸理解收到检察院文书的含义及相关解读收到检察院的文书通常意味着个人或组织涉及到了法律事务,需要接受法律程序的审查和处理。这些文书可能包括传唤、传讯、起诉书、调查报告等。具体的含义和解读需要根据文书的内容来确定。例如,传唤可能意味着需要前往检察院配合调查,而起诉书则意味着被指控并将面临法律诉讼。在收到文书后,应及时咨询律师以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策略。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持冷静,配合调查,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合法的回应。结语案件移交检察院,标志着侦查工作的结束,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充分确凿,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书写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关案件的移送情况。收到检察院的文书后,个人或组织应及时寻求律师的建议,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策略,保持冷静配合调查,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合法回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1种观点: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凝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到检察院的告知书就是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案件重大、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3种观点: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凝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种观点: 立案、破案类、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强制措施类、 侦查措施类、 延长羁押期限类、 侦查终结类、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民商裁决文书、行政裁决文书、刑事裁决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非诉法律文书、公司管理文书、公司清算文书、常用法律文书一、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二、侦查文书的分类1、 立案、破案类2、 法律相关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类3、 强制措施类4、 侦查措施类5、 延长羁押期限类6、 侦查终结类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三、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2种观点: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凝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立案、破案类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3、 强制措施类4、 侦查措施类5、 延长羁押期限类6、 侦查终结类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1种观点: 1、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一、检察院绝对不起诉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实施的犯罪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任何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都会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种观点: 立案、破案类、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强制措施类、 侦查措施类、 延长羁押期限类、 侦查终结类、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民商裁决文书、行政裁决文书、刑事裁决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非诉法律文书、公司管理文书、公司清算文书、常用法律文书一、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二、侦查文书的分类1、 立案、破案类2、 法律相关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类3、 强制措施类4、 侦查措施类5、 延长羁押期限类6、 侦查终结类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三、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立案、破案类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3、 强制措施类4、 侦查措施类5、 延长羁押期限类6、 侦查终结类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 立案、破案类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3、 强制措施类4、 侦查措施类5、 延长羁押期限类6、 侦查终结类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2种观点: 立案、破案类、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强制措施类、 侦查措施类、 延长羁押期限类、 侦查终结类、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民商裁决文书、行政裁决文书、刑事裁决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非诉法律文书、公司管理文书、公司清算文书、常用法律文书一、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二、侦查文书的分类1、 立案、破案类2、 法律相关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类3、 强制措施类4、 侦查措施类5、 延长羁押期限类6、 侦查终结类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三、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2、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3、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4、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5、其他重要案件信息。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